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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583621879/2023-06711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消防大队
发文日期:2023-08-15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发布机构:消防大队 发布日期:2023-08-15


一、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在接受机关消防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当事人对机关消防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4、当事人对机关消防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机关消防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5、当事人对机关消防机构拟作出给予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万元以上(含一万)罚款,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以及对机关消防机构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认为机关消防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当事人对机关消防机构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机关消防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8、当事人对于机关消防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机关消防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机关消防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当事人在接受机关消防机构调查、检查时,有应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3、当事人在向机关消防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机关消防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对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认为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上一级机关或廊坊市人民政府题出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对复议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廊坊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认为本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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